永胜县人民政府
永胜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 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要求, 建立健全资产共享共用调剂机制,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云财资〔2020〕128号)、《丽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行 政事业单位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 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不含假冒伪劣、违法违禁等物品)、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资产,采用线上(虚拟)线下(实体)公 物仓运行模式,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动申报,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主动申报并将闲置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统一纳入公物仓管理,合理控制 资产配置方向和结构,促进公共资源分配均等化。
(二)统筹调剂,盘活资产。有效整合和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防止资产闲置浪费。
(三)共享共用,厉行节约。充分发挥公物仓的仓储和调剂功能,促进公物仓资产循环利用,共享共用,有效节约财政 资金,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四)动态管理,高效便利。利用信息化手段动态管理公 物仓资产,优化设置公物仓资产管理流程,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五条 除国家、省、市、县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低效、超标准配置或违规购置的资 产 ;
(二)因机构撤销、合并收回的资产;
(三)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四)举办各种会议、展览、文体、庆典等活动购置和接 收捐赠,以及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
(五)执法执纪部门罚没物品、涉案等可再持续利用且便 于纳入公物仓实体库管理的资产;
(六)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三章管理主体
第六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以下简称管理职能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 家、省、市、县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物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行政单位(含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县财政局负责事业单位公 物仓资产的收储、调剂、盘活等事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 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协助办理本 单位公物仓资产入仓、借用、归还、调剂和退仓等有关手续, 负责相关资产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 过公物仓调剂政策,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安排预算等资金, 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
第四章管理模式
第九条 公物仓管理采用“线上(虚拟)+线下(实体)”双 线运行模式,建立线上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线下公 物仓实体库,最大限度节约公物仓仓储成本,提高公物仓的管 理效益。
第十条 管理职能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信息平台实行“一张网”管理,实现闲置资产收储、调剂、盘活等事项 在网上办理。
第五章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资产收储。
(一)按照“申报一核实一入库”的流程,将分散在行政事 业单位的闲置低效资产,纳入线上公物仓信息平台和线下公物 仓实体库进行统一管理。
(二)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建立线上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 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录入本部门实体库管理的资产及行政事业单 位线上公物仓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线上公物 仓信息平台。
(三)管理职能部门应利用县本级国有闲置房产、土地或 与第三方合作方式建设线下公物仓实体库,集中收储不宜分散 管理的资产或执法执纪部门罚没物品(可再持续利用且便于纳 入公物仓实体库管理),并负责线下公物仓实体库的建设、运 行、维护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闲置空房建设线下公 物仓实体库,统一收储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公物仓实物资产。
(四)按职责分工,管理职能部门线下公物仓实体库收储 的资产权属及账务,随资产转移划转收储主体。行政事业单位 线上公物仓资产权属仍属原使用单位,并负责做好线下公物仓 实体库资产实物和相关账务的管理,应做到线上与线下账物相符,严禁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按照下列要求收储:闲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季度梳理统计本单位闲置
资产,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闲置资产全部纳 入公物仓管理,确保资产应入尽入。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按职责分工报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后1个月内纳入公 物仓管理。
更新置换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配置前,应办理 将可再持续利用的旧资产上缴公物仓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 应在1个月内纳入公物仓管理。
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由合并后单位在合并调整结束后1个月内全部纳入公物仓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剩余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1个月内纳入公物仓管理。
由县级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购置或接 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查盘点,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调剂手续,移交公物仓管理。
执法执纪部门罚没物品、涉案等可再持续利用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移交手续后,纳入公物仓管理。
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等不宜集中的物品,可以在办理上缴手续后,暂由原单位保管,权属仍属原单位。
第十二条 资产调剂。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等)新增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方式解决,公物仓资产不能满足需要的, 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配置。
(二)按照“申请一审批一调剂”的流程,申请使用公物仓 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公物仓信息平台提交资产调剂申请, 由管理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批后,双方办理实物资产交接手续。申请单位依据调剂单据入账,资产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范围;原产权单位依据调剂单据核销相关账目。
第十三条 资产盘活。公物仓收储的闲置低效资产(除符合报废条件且无法再利用的资产外),采取拍卖、划转、出借、出租等方式进行盘活,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达到报废年限无法正常使用、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受损且无修复价值或达不到环保节能要求等闲置资产,按 规定履行报废程序,优化存量资产结构,降低管理成本。
(一)拍卖。长期闲置且难以调剂使用的资产,依据相关法规程序,进行公开拍卖处置。
(二)划转。不适宜拍卖、转让或利用率低、不便仓储或 无需仓储,但还有使用价值的资产,经审批后,划转基层乡(镇)、 单位或村社、养老托育、慈善、学校等机构,提高资产利用率,促进闲置资产用之于民、服务改善民生。划转资产实行实物、账务整体划转接收单位。
(三)出借。县级临时机构和县级财政承担经费举办的大 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配置资产,应优先从公物仓出借。借用单位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管理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出具审批意见,签订资产借用协议,办理实物资 产交接手续。
借用单位要按照借用协议约定,按期归还借用资产。需延 期使用的,应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县财政局提出延期使用申请。对借用期满后(含延期时间),无故不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借用单位要确保借用期间资产的安全完整,若发生非正常毁损的,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进行 责任认定,并依据损毁资产的价值进行赔偿。
借用资产归还时,使用单位应清除计算机等带有存储功能 办公设备中的信息数据,公物仓不承担保密义务。
行政事业单位其他临时性资产需求,可参照本条规定,向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公物仓资产借用手续。
(四)出租。对适合出租的公物仓闲置资产,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公开招租,有效盘活闲置资产,增加闲置资 产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盘活管理。管理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公 物仓闲置资产的拍卖、划转、出借、出租等盘活和报废审批管 理,确保闲置资产的安全。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 自拍卖、划转、出借、出租或报废处置本部门本单位公物仓资产。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拍卖、出借和出租等收入,扣除相关 税金、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 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及时 进行调整资产账目,确保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第六章仓储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职能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仓储资产 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移交、查验、核对等制度,实行账实分管。
第十七条 实物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 线下实体库所保管资产,进行定期查验、盘点、维修和保养, 做好公物仓实体库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以保证公物仓资产 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账卡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 规定设置公物仓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对公物仓资产实行严 格的账卡管理制度,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管理职能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 进行公物仓资产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 公物仓运行所需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解决。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公物仓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年度公物仓资产例行审计工作,及时 纠正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物仓内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管理,按《永胜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公物仓内事业 单位闲置房产管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密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 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公物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