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人民政府
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 “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 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 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 结合永胜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永胜县行政辖区范围内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 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申请人申请的零售许可证 许可范围含有卷烟本店零售的,需符合本规划第二章零售点 布局标准; 申请的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仅有雪茄烟本店零售 的,需符合本规划第三章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 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下简称零售许可 证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 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 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
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 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 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 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 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 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 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章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 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 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 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 规划数是指永胜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 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 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章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 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 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 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 “两个 零售点店门所在位置两侧的墙体外壁到墙体外壁”、 “零售
点店门所在位置两侧的墙体外壁到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 通道”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 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1)。
第八条 汽车站、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 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九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 域,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 限制。
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 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 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 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全县所有区域,在小区域规划数量内,拥有100户村民 以上的自然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村民可增设1 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
( 一)申请主体资格存在以下情形的:
1.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 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 许可证被撤销后, 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 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 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 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 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 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 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 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 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3.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的;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 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 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 等污染源低于50米的;
5.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
(三)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无人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 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 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所在区域为以下特殊区域的:
1.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 米以内;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4.国家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生态环境保护 区等禁止吸烟的区域;
(五)经营业态为以下业态的:
1.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 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如母婴店、玩具店、文具 店、童装店、儿童游乐场所、各类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
2.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 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如经营液化汽、五金建材、美容 美发美甲、按摩推拿、传真打印、刺青纹身、运动健身、建 筑装潢、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 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 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洗车装饰、 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床上用品、丧葬用品、农用化肥、临 时服务亭、工厂、作坊、农资经营部、快递物流行业、土特 产店、照相馆、粮油店、果蔬店、糕点店、烧烤店、咖啡店、 花店、奶茶店、彩票店、网吧电竞、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部 门营业厅、各类培训咨询机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
3.餐馆、宾馆、酒店、客栈、 山庄、茶室、酒吧、歌舞 厅、KTV、农家乐、庭院式餐馆、酒楼等餐饮类、娱乐服务 类场所没有开设独立经营场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 可范围。这里的 “独立经营场所”,是指有固定物理隔离的 单独区域,有货品展示背柜及销售前柜;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 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且营业执照组成形 式为个人经营, 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
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 之八十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 仅适用一次。
( 一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 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 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 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 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 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 一级)、中度(二级)。
(三 )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 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 向上级州(市)烟草专卖局报备,可以适用本条放宽条件。
第十三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 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 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 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 具的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文件材料),不受所在单元网格 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 分之三十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 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 八十执行。
第十四条 现存中小学、幼儿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零 售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前主动申请歇业的, 自歇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原单 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及零售 点间距限制。
因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搬迁或进出通道口 改变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或距离 正常出入的校门口不足100米的,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 申请歇业, 自歇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 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 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执行。在本县其他单 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 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
自歇业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新办的,不再享受本条政 策。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 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 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 以向永胜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 类型或组成形式,无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 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 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属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当向永胜县烟草专卖局 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应符合本规划要 求: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类 型的;
2.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个 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以外变更经营者的;
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
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 经营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等自身变化而引起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变更的。
第十六条 个体经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 自 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原发 证机关依法注销其许可证,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 自持证人死亡之日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个自然日 内,或自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登记联络员或其他家庭成员之日 起30个自然日内在原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且符合本规划第十一条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及零售 点间距限制。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七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永胜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雪 茄烟专营店( 申请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 )的零售点布局 (以下简称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十八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应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其经营场所内应当具备雪茄烟经营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 雪茄保湿房、雪茄保湿柜、雪茄保湿盒、雪茄保湿袋等)。
第十九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经营业态仅限于高端 酒店、台球厅、KTV、酒吧、慢摇吧、雪茄吧、俱乐部、茶 室茶庄、洗浴足疗等具备雪茄烟经营销售设施设备的娱乐服 务类业态。
第二十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采取 小区域总量限制进行布局,不设置距离限制,不作为其他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第二十一条 本县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 及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 布局公示表》( 雪茄烟专营店)(附件2)
旅游景区 、 景点 、 度假村 、 特色旅游小镇等, 可 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不受规划数限制。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规划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 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取得雪茄烟本店零售许可的经营主体如 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相关事项的,必须满足本规划相关 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 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 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 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 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 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 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所称 “ 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 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幼儿 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 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 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中 “ 以上”“不低于”“不超过” “ 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 日计算期间的,开 始的当日不计入, 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 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永胜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08 月23日永胜县烟草专卖局发布的《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 理布局规定》(永烟专〔2023〕13号) 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 标准
2.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网格示意图
4.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5.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附件1
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根据云南省永胜县辖区实际情况, 现明确《云南省 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有关的 “零售 点间距 ”测量规则及标准如下:
一、测量规则
( 一)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 “可安全步行最短 距离”为总体原则,其他未穷尽列举的情形均参照本原则测 量。
(二)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距离测量标准的测量工具。
(三 ) “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周边 已设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按 “墙体外壁至墙体外壁”原则进 行测量。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 “ 30.0 米”。
(四 )实地测量时, 由两名及以上烟草专卖执法核查人 员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最后由申请人或代理 人对测量工具、测量过程、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 申 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 明情况, 由见证人签字。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 不限于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五 )测量间距时,测量结果介于零售点间距的标准值 正负百分之二范围以内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或利 害关系人对该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一次,以
最后一次测量结果为准。测量时, 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 系人和烟草专卖执法核查人员须同时全程在场。
(六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 (栏 )、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测量时应当按道路交通规则 绕行。
(七 )不视为障碍物的情形: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 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 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等; 以及因施工影响通行 的围挡设施。
二、测量标准
( 一)店面同一侧无障碍物的距离测量示意图。( 如 图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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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持证卷烟 零售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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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
图1
(二 )店面同一侧有障碍物的距离测量示意图 ,申请 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 (如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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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 人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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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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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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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三)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异侧无障碍物, 且道路无 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 行的单虚线) 和斑马线情形, 可安全步行的。
1.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对称的。 (如图 3.1)
申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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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 |
人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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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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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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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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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 |
人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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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对称的。 (如图3.2)
申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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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 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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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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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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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四)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异侧存在障碍物的, 分段 绕过障碍物测量, 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 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间距=a+b+c( 如图 4)
间距=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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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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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五) 店面背靠背的距离测量示意图。(如图5)

图5
(六) 店面隔着街道转角的, 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
两边距离再相加,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如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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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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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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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七) 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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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在十字路口中轴线同一半侧的 道路对侧的,可参照道路对侧情况进行测量,按申请点店门 所在位置两侧墙体外壁至零售点店门所在位置两侧墙体外 壁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具体测量办法视有无交通信 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以及障碍物情况而定。(如 图 7.1 中存在 a、b 两条线路,取其中一条可安全步行最短 距离线路测量 )
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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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申请点
图7.1
2.十字路口对角(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且路口 中间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应按照交通 规则,通过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申请点店门所在位置两 侧墙体外壁至零售点店门所在位置两侧墙体外壁可安全步 行最短距离测量。(如图 7.2 中存在 a、b 两条线路,取其 中一条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
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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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道 路 测量距离为可通行最短距离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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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
图7.2
3.十字路口对角(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且路口 中间未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按按申请 点店门所在位置两侧墙体外壁至零售点店门所在位置两侧 墙体外壁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如图 7.3)

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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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
图7.3
(八)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学校进出 通道 口。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店门所在
位置两侧墙体外壁最短的进出通道口的门边作为测量起 始点。
申请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通道口之间距离测量示 意图。(如图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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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小学校、幼儿园 通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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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
某 某 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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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街道某某社区 (居民区 商铺)
图8
(九)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 的双实线、单实线等交通标志) , 测量从隔离带最近开 口处过斑马线、天桥等行人可安全步行通道, 以直线距 离为测量标准,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
图 9.1)

零售点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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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 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 ),但两个零售点之间有斑马线的, 按照 “ 墙体外壁对墙体外壁 ”过斑马线垂直距离为测量 标准。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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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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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 某 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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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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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9.2
(十)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 场内部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 (如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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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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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十一)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 楼梯的, 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 有电梯的, 以层高进 行测量; 楼梯与电梯并存的, 以最短距离的为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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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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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十二) 申请点或零售点多门情况
申请人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 贯通且多面经营 的, 测量起始点的选取规则是: 申请人与参照零售点之 间店 门所在位 置 两侧距 离 最近 的墙体 外壁 为起始 点 测 量。
1.道路同侧情况
申请点出入口较多,取与零售点最近的出入口一侧的墙 体外壁进行测量。(如图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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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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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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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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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1
2.十字路口情况
(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在十字路口中轴线同一半侧 的道路对侧的,取申请点店门所在位置两侧至零售点店门所 在位置两侧最近的墙体外壁,测量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 具体测量办法视有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 段以及障碍物情况而定。(如图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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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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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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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2.2
( 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 且路口中间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应按 照交通规则,通过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申请点店门所在 位置最近一侧墙体外壁至零售点店门所在位置最近一侧墙 体外壁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如图 12.3 存在多条线路取 其中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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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测量距离为多条可通行距离的最短距离
(符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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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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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
-
图12.3
( 3)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且 路口中间未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按申 请点店门所在位置一侧至零售点店门所在位置一侧最近的 墙体外壁,测量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如图 12.4 存在多 条线路,取其中一条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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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
图12.4
(十三) 封闭式小区内部、广场等区域零售点的间 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正常安全步行的 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十四) 特殊地形测量: 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 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 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 量的, 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附件2
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单位:永胜县烟草专卖局(盖章) 公示时间: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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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单元网格划分情况 |
单元网格数量情况 |
单元网格距离情况 |
总量情况 |
备注 |
||||
|
永胜县 |
名称 |
区域描述 |
规划数(个) |
当前实际数 (个) |
余量(个) |
零售点间距 (米) |
其他条件描述 |
永胜县总量规 划数 (个) |
|
|
永北镇 |
永北镇辖区 |
467 |
472 |
-5 |
100 |
/ |
2594 |
/ |
|
|
仁和镇 |
仁和镇辖区 |
136 |
141 |
-5 |
100 |
/ |
/ |
||
|
期纳镇 |
期纳镇辖区 |
362 |
371 |
-9 |
100 |
/ |
/ |
||
|
三川镇 |
三川镇辖区 |
642 |
652 |
-10 |
100 |
/ |
/ |
||
|
程海镇 |
程海镇辖区 |
244 |
249 |
-5 |
100 |
/ |
/ |
||
|
涛源镇 |
涛源镇辖区 |
278 |
285 |
-7 |
100 |
/ |
/ |
||
|
片角镇 |
片角镇辖区 |
138 |
143 |
-5 |
100 |
/ |
/ |
||
|
鲁地拉 镇 |
鲁地拉镇辖区 |
34 |
33 |
1 |
100 |
/ |
/ |
||
|
|
顺州镇 |
顺州镇辖区 |
120 |
119 |
1 |
100 |
/ |
|
/ |
|
羊坪乡 |
羊坪乡辖区 |
8 |
8 |
0 |
100 |
/ |
/ |
||
|
六德乡 |
六德乡辖区 |
41 |
42 |
-1 |
100 |
/ |
/ |
||
|
东山乡 |
东山乡辖区 |
17 |
17 |
0 |
100 |
/ |
/ |
||
|
光华乡 |
光华乡辖区 |
50 |
48 |
2 |
100 |
/ |
/ |
||
|
松坪乡 |
松坪乡辖区 |
14 |
14 |
0 |
100 |
/ |
/ |
||
|
大安乡 |
大安乡辖区 |
43 |
42 |
1 |
100 |
/ |
/ |
备注:1.本公示表的数据根据本县零售点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2.每季度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本表中的数据进行动态调整,规划数相应进行动态更新,以每季度最 后一次公示的数据为准。
3.本数据由云南省永胜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88-6521852。
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雪茄烟专营店)
单位:永胜县烟草专卖局(盖章) 公示时间: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3 月 31 日
|
名称 |
单元网格划分情况 |
单元网格数量情况 |
单元网格距离情况 |
总量情况 |
备注 |
||||
|
永胜县 |
名称 |
区域描述 |
规划数(个) |
当前实际数 (个) |
余量(个) |
零售点间距 (米) |
其他条件描述 |
永胜县总量规 划数 (个) |
|
|
永北镇 |
永北镇辖区 |
5 |
0 |
5 |
0 |
旅游景区、景点、 度假村、特色旅游 小镇等,可设置1 个雪茄烟专营零售 点。 |
30 |
/ |
|
|
仁和镇 |
仁和镇辖区 |
2 |
0 |
2 |
0 |
/ |
|||
|
期纳镇 |
期纳镇辖区 |
2 |
0 |
2 |
0 |
/ |
|||
|
三川镇 |
三川镇辖区 |
4 |
0 |
4 |
0 |
/ |
|||
|
程海镇 |
程海镇辖区 |
4 |
0 |
4 |
0 |
/ |
|||
|
涛源镇 |
涛源镇辖区 |
2 |
0 |
2 |
0 |
/ |
|||
|
片角镇 |
片角镇辖区 |
2 |
0 |
2 |
0 |
/ |
|||
|
鲁地拉 镇 |
鲁地拉镇辖区 |
1 |
0 |
1 |
0 |
/ |
|||
|
顺州镇 |
顺州镇辖区 |
2 |
0 |
2 |
0 |
/ |
|||
|
|
羊坪乡 |
羊坪乡辖区 |
1 |
0 |
1 |
0 |
|
|
/ |
|
六德乡 |
六德乡辖区 |
1 |
0 |
1 |
0 |
/ |
|||
|
东山乡 |
东山乡辖区 |
1 |
0 |
1 |
0 |
/ |
|||
|
光华乡 |
光华乡辖区 |
1 |
0 |
1 |
0 |
/ |
|||
|
松坪乡 |
松坪乡辖区 |
1 |
0 |
1 |
0 |
/ |
|||
|
大安乡 |
大安乡辖区 |
1 |
0 |
1 |
0 |
/ |
备注:1.本公示表的数据根据本县零售点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2.每季度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本表中的数据进行动态调整,规划数相应进行动态更新,以每季度最 后一次公示的数据为准。
3.本数据由云南省永胜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88-6521852。
附件3
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划网格示意图

附件4
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合理布局规划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 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保证《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 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 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永胜县烟草专卖局每季度根据本地人口数量、交通 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变化 情况,对辖区单元网格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进行动态调整
。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情况应提交永胜县烟草专卖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应 在五日内通过政府网站、行业网站及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公示《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同时 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情况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后开始实施。
第五条 永胜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烟草专 卖局报告本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 工作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中按照年、月、 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 当日不计入, 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 定节假日。
第七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永胜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 布局规划》实施之日起同时施行。
附件5
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排队轮候制度
第九条 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实施《云 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 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永胜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永胜县行政辖区烟草制 品零售点新办申请排队轮候管理。
第十一条 本县行政辖区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 际数量大于或等于合理容量时不再设新的零售点。新办申请 人应按本制度首先提出排队轮候申请,直至该最小单元网格 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小于合理容量时,再按照排队轮候的顺 序依次提交新办申请。
第十二条 零售点排队轮候采取最小单元网格管理。 自 愿加入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应线上填写并提交《云南省永胜 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申请表》(详见附表)。 申请人 在填报信息时应准确、真实。
第十三条 系统根据申请人线上提交时间, 自动生成排 队轮候顺序,并由系统自动推送告知申请人单元网格内当前 排队轮候顺序号。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公开排队轮候情况,并接受公众 监督。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查询排队轮候情况。
第十五条 当单元网格内可新增零售点时,由发证机关 按照顺序号和申请表约定的联系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次
通知申请人提交新办申请。
第十六条 到号办理时,申请人提交的办证申请信息应 与排队轮候登记信息一致。信息不一致的, 申请人需重新登 记排队轮候。
第十七条 永胜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烟草 专卖局报告本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业务,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按照年、月、 日计算期间的,开始 的当日不计入, 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 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永胜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实施之日起同时施行。
附表: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申请表
附表
云南省永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排队轮候申请表
|
申请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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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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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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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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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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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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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网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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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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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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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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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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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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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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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1.以上信息经申请人核对,确认无误。申请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文件、证 件、有关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 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的,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申请人所提交的预登记信息确保与到号办理时提交的办证信息一致,若 不一致的,申请人应重新登记轮候; 3.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 交的,视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因申请人填报地址、联系方式等不 正确,导致发证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的,视同申请人自 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的,本机关公示三日后, 由下一位申请人递补办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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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队轮候顺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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