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居)民居住条件,保障农村村(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法保护耕地,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胜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相关的规划与选址、用地标准、申请与审批、收回、施工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土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已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流转,不得非法买卖宅基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居)民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建房是指农村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异址新建住房或者对现有宅基地上的住房进行改建、重建的活动。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原则
第六条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七条 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原则:本办法所称“一户一宅”中的“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基础,由村小组认定,村委会审定,乡镇联审联管部门审核,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际生产生活在一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的农村村(居)民户。原则上父母要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处一宅。
农村村(居)民建房应符合宅基地使用主体资格,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居)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土地。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或者复耕,不得私自转让。如未履行“建新拆旧”承诺的,新建住房不予验收,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符合规划原则:选址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三)符合节约集约安全的原则:严格限制新增宅基地,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原则上应避让自然灾害隐患点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区、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建设住房的其他区域建设住房:
(四)符合审批原则:严格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先审批后建设,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
(五)符合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级审批、县级备案”的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六)符合依法转用原则:农村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批准其农用地转用手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确实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按年度上报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
(七)符合建筑风貌原则:房屋建造坚持因地制宜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特色,严格落实村庄规划,引导农村村(居)民建房时建设风貌与当地民族特色、乡土风貌、地域特点等协调一致。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标准、许可、流程
第八条 新申请宅基地、异址新建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
农村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异址新建住房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标准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改建、重建审批标准
原址改建、重建的,用地面积以原批准宅基地使用面积为准。
第十条 农村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家庭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房被征收或者因扶贫搬迁等原因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安置的;
(六)符合分户条件,但现共有宅基地超过标准,且超过部分面积已经达到新申请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七)不符合本办法有关住房选址、面积、设计等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农村村(居)民利用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进行住宅改建、重建的需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产等原因一户多宅的,只能对其中一处宅基地进行申请改建、重建,其余宅基地原则上逐步交回村集体统筹使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改建、重建,但可按原风貌申请对房屋修缮加固。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一个窗口受理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受理内容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并公开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程序等事项,并及时公布审批情况,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五条 农村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异址新建、改建、重建、修缮加固住房按以下流程分类审批:
(一)新申请宅基地、异址新建住房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村(居)民申请。村(居)民有建房需求的,以户为单位向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户口薄、申请人结婚证(未婚的可不提供)、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具有测绘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2、村(居)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居)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有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或户代表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包括“户”的认定),并在本小组范围内以通报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及时提交村民委员会作进一步核查,确实不予受理的,要将核查结果、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村小组提交的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地类与四至、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联审,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未通过联审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后续审批。
5、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城建成区内的由自然资源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建房完工,村(居)民提出验收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安申请户籍登记或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改建、重建审批流程
1、村(居)民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户口薄,申请人结婚证(未婚的可不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符合《村庄规划》的设计图。
2、村(居)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居)民小组收到改建、重建申请后,及时组织有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或户代表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以通报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及时提交村民委员会作进一步核查,确实不予受理的,要将核查结果、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村小组提交的改建、重建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改建、重建申请后,及时组织联审,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联审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城建成区内的由自然资源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建房完工,村(居)民提出验收申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安申请户籍登记或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修缮加固审批流程
1、村(居)民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户口薄,申请人结婚证(未婚的可不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修缮加固方案。
2、村(居)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居)民小组收到修缮加固申请后,及时组织有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或户代表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以通报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及时提交村民委员会作进一步核查,确实不予受理的,要将核查结果、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村小组提交的修缮加固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修缮加固申请后,及时组织联审,联审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修缮加固的意见,联审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历史遗留宅基地建房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一)2020年7月3日以前农村村(居)民因移民搬迁,市政建设、公路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拆迁安置、但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根据建设时点与政策,经村(居)民申请,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2020年7月3日以后农村村(居)民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依法分类处置。
第四章 建房管控
第十七条 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经审批,农村村(居)民可开展新申请宅基地建房、异址新建住房、改建、重建和修缮加固,建筑房屋以《村庄规划》为主并遵循以下管控要求:
(一) 设计要求:
1、农村村(居)民进行建设时可以选用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永胜县农房风貌引导图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符合《村庄规划》的设计图。
2、农村村(居)民建房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畜禽粪污收集处置设施纳入设计、建设范围,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二)建筑要求:
1、建筑风貌、建筑高度以《村庄规划》文本要求为依据,但建筑高度(室外地坪至檐口)最高不得超过15.5米。
2、建筑密度:
①新申请宅基地建房、异址新建住房:宅基地面积在100㎡(不含)以上150㎡以下(含150㎡)的建筑密度不超过75%;宅基地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建筑密度不超过85%,且应满足消防需求。
②改建、重建:宅基地面积在200㎡以上(含200㎡)的建筑密度不超过55%;宅基地面积在150㎡(不含)以上200㎡(不含)以下的建筑密度不超过65%;宅基地面积在100㎡(不含)以上150㎡以下(含150㎡)的建筑密度不超过75%;宅基地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建筑密度不超过85%,且应满足消防需求。
3、修缮加固房屋的,只能对原住房进行加固维修,保持原住房主体结构不变,不得影响房屋安全,风貌应符合《村庄规划》。
4、新建、重建房屋的应同步建设收集废污处理设施,将生活污水和畜禽粪污有效收集处置,鼓励就地消纳并资源化利用,禁止直排外环境。
(三)施工要求:农村住房产权人依法对其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房屋建设应由专业施工队伍或者经过培训合格后取得《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的技术工匠进行建造。
引导村民按照专业的设计标准建设住宅,新建农村住宅的地基基础、结构形式、墙体厚度、建筑构造等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施工条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安全及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八条 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内应加强房屋建设管理,规划区内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应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及文物迁移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严禁拆并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一律暂停。
第五章 程海流域建房审批流程和管控
第十九条 依据2023年12月1日实施的《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程海流域划定的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申请宅基地建房、异址新建、改建、重建、修缮加固住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态保护核心区
1、禁止新申请宅基地建房、异址新建、改建、扩建、重建。
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原住房进行修缮。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原住村民可对住房进行修缮,修缮过程中,不得改变住房主体结构、建筑风貌、建筑面积、宅基地面积。
(二)生态保护缓冲区
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新申请宅基地建房、异址新建,依法经批准可开展修缮、改建、原址重建,但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相关建设应当提升环保标准,不得扩大原有规模。
(三)绿色发展区
绿色发展区内可根据《村庄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建设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管控建设用地规模。依法经批准可开展新建、改建、重建。
第二十条 程海流域范围内村民的宅基地审批流程如下:
(一)新申请宅基地建房、异址新建审批流程
1、村民申请。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点相同。
2、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2点相同。
3、村民委员会审查。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3点相同。
4、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联合审核。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4点相同。
5、程海管理局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7、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建房完工,农户提出验收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安申请户籍登记或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改建、重建审批流程
1、村民申请。与第十五条第二款第1点相同。
2、村民小组讨论并公示。与第十五条第二款第2点相同。
3、村民委员会审查。与第十五条第二款第3点相同。
4、乡(镇)宅基地联审联管办公室组织联审。与第十五条第二款第4点相同。
5、程海管理局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7、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建房完工,村民提出验收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安申请户籍登记或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修缮审批流程
1、村民申请。与第十五条第三款第1点相同。
2、村民小组讨论并公示。与第十五条第三款第2点相同。
3、村民委员会审查。与第十五条第三款第3点相同。
4、乡(镇)宅基地联审联管办公室组织联审。
5、程海管理局审核意见。
6、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全县与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共同做好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具体职能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和巡查,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执行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指导乡(镇)落实农户自建住房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工匠培训,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农村村(居)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和巡查、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居)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二年内完成建房,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宅基地联审联批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农村宅基地相关手续。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联审联批工作组或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划、规定和技术规范,及时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对建房实施全过程监管和服务指导,做到申请审核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建设检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村民的建房申请。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屋施工安全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台账,及时归档保存有关审批资料,并将有关建房申请人信息录入云农宅审批系统。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要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核实、讨论、公示等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公开、公平、公正。要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充分发挥协管员(或村庄规划专管员)的作用,督促协管员(村庄规划专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第二十四条 村(居)民自建住房完工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地查验村(居)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指导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居)民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严格把关,严守工作纪律;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原《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胜县程海镇、三川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制度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相关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试行期内,如与国务院、省、市新出台的文件、政策相冲突条款,以新出台的文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