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人民政府
永胜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022年6月14日永政办发〔2022〕16号公布 自2022年6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永胜县城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丽江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胜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管理活动,在永胜县城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站牌、指示牌、宣传栏、画廊、布幅、墙体等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车站内外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外观进行的装修、装饰装潢发布的宣传内容;
(五)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规范管理,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内容合法、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计量单位规范、准确;
(三)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只能采用横向设置,禁止竖向设置;
(四)材质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五)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符合美化要求,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六)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及消防设施、通道上空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七)在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电子设备;
(八)建筑物屋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形态风格和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能遮挡坡瓦屋面、檐口、吊柱、悬鱼等民居建筑特征,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
(九)各类条幅、气球、空飘物、彩旗等广告设置,符合批准的地点、时限和空间设置要求,保持整洁,设置期满后及时清除;
(十)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循上不遮窗、下不过屋檐原则;
(十一)门店标志牌按照一店一牌设置。
第六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职能职责:
(一)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和规划编制工作;
(二)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对县城户外广告进行审查审批;
(三)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县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管;
(四)公安、消防、文旅、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永胜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由永胜县自然资源局、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永胜县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经永胜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部门按职能监管实施,并报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审核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等内容。
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公告。
第八条 永胜县城户外广告的设计和设置实行不同区域分别管控(具体设计方案以附件规定的尺寸、材质、风格为准):
(一)老城区(东、南、西、北街,民主广场老城改造片区)的户外广告牌设计及设置须遵循设计复古、表面简洁,原则上只能采用红底黑字、金字或黑底红字、金字并融入永胜文化元素,使用木质材质,广告牌长度不超过3米、宽度不超过0.6米、厚度不超过0.2米;任何临街建筑的店外装修、装饰装潢不得改变建筑物原有的风貌。
(二)其它区域的户外广告牌设计安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设置须体现设计现代感、适度亮化、充分利用新型材料;
2.广告牌长度不允许超过店面临街面长度,宽度在广告牌上沿不遮拦上层房屋窗台、下不遮挡屋檐情况下,最高不超过1.2米,厚度不超过0.2米;
3.临街建筑的店外装修、装饰装潢不得改变建筑物原有的设计风貌,遵循协调、美观、现代感突出、使用新型广告材料的原则。
(三)城市规划区市政道路两侧未进行建设的,道路两侧30米内禁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道路两侧30米外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循安全、美观、协调原则。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国有通讯行业的广告牌、标识牌、建筑外立面装修,除“美丽县城”建设确定的主题街区外,向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提供设计图纸后进行审批。国家机关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其它城市空间设置的宣传栏须向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在指定位置进行设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构)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构)筑的建(构)筑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核心景区;
(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的空间;
(五)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横跨道路、街道;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七)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八)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第十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各类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按照下列顺序依次办理申报程序:
(一)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15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规定向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后向设置者提供《永胜县户外广告、标识牌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者向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胜县自然资源局征询书面意见。
(三)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设置位置进行实地踏勘并确定设置位置。
户外广告符合以上规定的,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平面广告牌的批准有限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批准有效期限届满后,设置者可以申请续延,凡符合设置要求的,由永胜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续延;未申请续延批准有限期限的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牌。
第十三条 建设、改造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将户外广告设施纳入建(构)筑物规划设计方案,与建(构)筑物一体化设计施工建设。
第十四条 县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安全规范,该规范由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胜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十五条 利用交通工具、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交通工具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主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广告主应当予以更换。
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胜县自然资源局有权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众有关安全隐患投诉的,查实后应当责令户外广告主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主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未修复完成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等带有光源、声源广告的,须将相关效果图报请永胜县住建局审核后方可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光源、噪音等环境保护要求,必须符合供电、环保及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第十九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擅自拆除、迁移、遮盖、损坏。因城市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广告活动有权向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或永胜文化元素所占面积和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面积的20%,户外广告设施未发布商业广告前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法加强对公益性户外广告内容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定期会同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胜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巡查户外广告设置、发布情况,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做好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工作。
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督促拆除或及时处理外观不符合规定、超过设置时限、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
第二十四条 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拆除户外广告的,由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公安部门、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住房城乡建设会同城市规划、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依法拆除,对设置者和发布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八条 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情况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以前设置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户外广告采取在重设时进行规范审批方式逐步消除。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