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人民政府
永胜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2020年6月8日永政办发〔2020〕13号公布 自2020年6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利益联结合带贫减贫长效机制,确保光伏扶贫效益发挥,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发办〔2017〕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促进贫困村、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不得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和收益作抵押、质押向金融机构借贷融资等。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县光伏扶贫受益贫困村。
第五条 我县已成立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机构,办公室暂设在县扶贫办,负责光伏扶贫发电补贴收入结转工作。县扶贫办在收到供电局电费及补贴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村集体账户。县供电局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划转到县扶贫办结转专户,并由县扶贫办及时划拨至贫困村集体账户;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要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转至县扶贫办专户,后续补贴资金按月结转,所有补贴资金由县扶贫办及时划拨至村集体。
第六条 扶贫电站建成后的前两年由项目承包单位负责免费运维,永胜供电局、县扶贫办,发改局、乡(镇)政府、各村等协助管理;两年后电站运维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后按市场化原则委托第三方兜底托管(费用从电站发电收入中扣除),或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电站运维费用与发电效率相挂钩。
第七条 扶贫电站发电收入形成的村集体收益,按照以下使用方向进行分配管理使用。
扶贫电站的发电收入,在扣除运维费、征(租)地占用费、各项税费、网络通讯、电站保险、用电及耗材等电站运行的必要费用后,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益通过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奖励补助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等方式,实现60%以上收益用于贫困户增收。根据《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要求,2020年光伏扶贫80%以上收益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支出和购买村级公益事业岗位,支持鼓励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今年征(租)地费用支出不得超出总发电收入的20%。
(一)对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支出的部分,应主要用于半(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直接增收,开展道路维护员、村内保洁员、水利管护员等公益性岗位扶贫,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增收脱贫。
(二)对用于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小微奖补支出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选树脱贫先进典型,予以小微奖励,“爱心超市”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对生活特别困难、“无业可扶、无力脱贫”或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予以资助,帮助贫困户顺利渡过难关。
(三)对用于村内小型公益事业扶贫支出部分,可以使用一定比例的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资金通过“一事一议”,支持贫困农户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劳务,开展村内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千方百计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第八条 扶贫电站受益村委会每年要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应及时向村民公示公告,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
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及时将本年度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结果在村内进行公告,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原则上按年分配使用,实行略有结余,量力而行,杜绝超支使用的原则,不得将每年收益留存不用,或提前使用下几年度受益。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要激发群众内生动力,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扭转贫困群众“等靠要”思想,避免“一光了之”,“一分了之”等问题。
第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实行“县级专户、乡镇专账、村级专管、村财乡管”的管理模式,县级设立光伏扶贫收益结转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乡镇设立收益分配独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村级资金由乡镇管理,各村安排专人负责,确保资金流向清晰。
县扶贫办按月统计各光伏站点上网电量,建立光伏电站收益结转和分配账目。各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级集体经济会计账簿,按相关政府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核算本级村集体组织经济收支。独立设置下级会计科目分级核算光伏扶贫收益资金。专款专用,严格审批。
分村建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管理分配使用台账,主要包括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台账、收益管理分配台账、收益使用管理台账等,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指导与监督。确保收益全部用于扶贫,精准使用。
县扶贫、发改、财政和乡镇、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监督管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分配使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移交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条 收益分配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县供电局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也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开展)按要求及时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县扶贫办将通过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对各乡镇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工作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永胜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