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人民政府
县直各部门、15个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落实“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全县噪声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的通知》和《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的通知》相关文件内容,结合永胜县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县级确认,现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责任部门”的4项条款和《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责任部门”的13项条款,予以明确后的监督管理部门及监管职责进行通知,并将市级文件一并转发,请已明确监督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执行。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四项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
监督管理部门中涉及多个部门的,排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配合监督管理。
(一)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监督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二)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监督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
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餐饮油烟治理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地方饮食文化传统,科学规划和组织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街区,美食街区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建设油烟、污水、垃圾等配套设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县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油烟治理设施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性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建立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制度,开展巡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受理证、照申请阶段,向经营范围中涉及餐饮服务项目的申请人发放《告知书》,宣传引导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治理要求自行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并将餐饮油烟治理情况纳入餐饮单位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禁止发放相关证、照。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开展干湿垃圾分类;负责占道经营,夜市、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含油烟治理)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有关占道经营扰民投诉;将餐饮经营户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纳入日常巡查检查,依法行使有关餐饮单位影响市容与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在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或商住综合楼时,督促、引导开发商、设计单位、业主等对餐饮经营场所专用烟道进行规划设计,合理安排、预留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
(三)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中: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监督管理。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管理部门:县公安局
(四)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十三项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
监督管理部门中涉及多个部门的,排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配合监督管理。
(一)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监督管理部门:
县教育体育局等有关组织特殊考试的部门: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绿色护考行动。
县公安局:负责限制区域内的禁鸣及高音喇叭限制使用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负责噪声监测工作,助力绿色护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限制区域内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的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考试期间限制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的噪声监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考试期间限期区域内交通运输相关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监督管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因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时限,施工管理、降噪措施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和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三)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监督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四)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监督管理部门:县公安局。
(五)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生产、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的,由县工业经贸和信息化局监管;涉及进口环节的由海关部门负责;涉及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六)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监督管理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七)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2.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监督管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4.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监督管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十)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3.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4.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监督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十一)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3.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监督管理部门: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娱乐场所噪声)
(十二)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2.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3.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4.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监督管理部门:
县公安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调处建筑施工场所作业,以及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的噪声扰民行为和夜市、露天烧烤等噪声扰民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调处餐饮店、茶室、咖啡厅、便利店、美容美发店等经营场所出现的噪声扰民行为。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调处KTV、酒吧、歌舞厅、音像店、私人影院、网吧、电竞酒店、台球室、广场舞等文化娱乐场所出现的噪声扰民行为;旅游团队活动、企业团建活动等过程中的噪声扰民行为。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调处教育教学培训机构出现的噪声扰民行为。
(十三)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2.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监督管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噪声污染)。
三、工作要求
(一)建成区范围内相关事项原则上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监督管理并实行综合执法,原执法权属业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未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监督事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同时,对于建成区内城镇污水监管,由永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城镇污水排污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监管。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依托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相关条款明确监督部门作为县级指导督促部门,应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具备执法权下放条件的各县直单位应通过司法部门对下放执法权及是否具备下放条件等保障要素进行确定,履行执法权下放相关审批手续,不得随意通过通知等形式将执法权进行“简单粗暴”下放。
(三)请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管理,依法行使上述条款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投诉事项分流转办机制沿用《丽江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工作方案》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