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人民政府
永胜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做好永胜县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现行医疗保障政策对永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永胜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永退役发〔2021〕7号)文件进行修订,特制定我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医疗保障对象
凡持有我县户口并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部分参战退役人员。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经医疗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后,由县级财政部门解决。并按统筹地区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统筹地区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二)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县医疗保障局按规定督促其所在单位及时缴费参保。
(三)无工作单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医疗费用补助
(一)住院医疗补助
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待遇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由所在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医疗补助。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结算时,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100%补助,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上不封顶;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虽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医疗终结,个人部分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本人支付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后报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同意,给予适当医疗补助。
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4、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给予适当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医疗补助资金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解决,如当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不足则由县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四条 优待
优抚对象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优待证、残疾军人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医疗优待:
(一)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二)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免收住院患者卫生费、空调费、取暖费;
第五条 优抚对象需转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按照城乡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医疗补助:
(一)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二)医保规定全自费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三)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凶杀、自残、械斗、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永胜县人民医院、永胜县中医院、永胜县妇幼保健院、永大医院、15个乡(镇)卫生院。
第八条 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第九条 各部门职责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卫健局、财政局四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为在乡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发放医疗补助金,按相关规定给予优抚对象资助参保。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县医保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制定相应的诊疗、用药及服务,明确医疗项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减免政策;既要保证优抚对象医疗优惠、优待政策落到实处,又要加强相关票据的规范管理,确保真实。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项目,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减免的费用。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补助资金等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此实施细则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执行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与此实施细则不相符的,以此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