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人民政府
为开展好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
(一)公开的范围
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相关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需要提示市民防护或规避的信息;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对排污许可问题的研究及管理情况;
7.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进口、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0.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1.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限期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12.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3.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4.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在永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网址:http://www.ynljys.gov.cn/
2.通过新闻通报会、发布会或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3.以公告、公报等形式公开。
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局机关内设股室和下属事业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群众高度关注的信息,应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的方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2.申请人可以走访的形式,到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办公地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永胜县永北镇北胜路大转盘处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14:30至18:00
联系电话(传真):0888-6525685
电子邮箱:yshjbh@163.com
3.网上申请形式,申请人进入永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State?bmid=dade4ded-1f3e-40a1-b44b-0819d4bf29a3&pid=bb4f6041-e4bd-4f24-a8cc-2b6616ddba07,在线填写《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政府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申请的办理
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向申请人进行反馈,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办理时限
1.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办理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