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人民政府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永胜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持有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永胜县水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永胜县水务局机构主要职能、领导分工、权责清单、人事任免、规章文件、部门动态、财政预决算、行业监管领域重点信息、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听证及公示公告等。
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1.永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jys.gov.cn/)
2.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永胜县水务局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永胜县水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永胜县水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地址:永胜县凤鸣南路352号
邮政编码:674200
联系电话及传真:0888-6563789
邮箱:zwj6563789@126.com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永胜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永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永胜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永胜县水务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单位将出具接收回执。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2.申请人进入永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State?bmid=62732402-a01e-4be4-9b1e-148a30285240&pid=bb4f6041-e4bd-4f24-a8cc-2b6616ddba07,在线填写《永胜县水务局政府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3.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单位受理机构。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单位受理机构。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保密审查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经受理机构初审,分管领导再审后,报主管领导终审决定。
(三)凡是通过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发布的信息,必须进行信息发布审查登记(包括公开信息的标题、内容、公开日期、公开途径方式和审查过程等),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五、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