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而制定的重要法律。现行版本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并于2018年10月26日修正。以下是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及最新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及亮点
1.强化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需制定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2.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或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3.大气污染防治标准与限期达标规划: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需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4.重点区域联合防治: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确定牵头地方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5.重污染天气应对: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及时发出预警并启动预案。
6.明确责任追究: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超总量排放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并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7.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8.加大处罚力度:取消了旧法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的封顶限额,改为按倍数计罚,并增加“按日计罚”的规定。
9.加强源头治理,多领域污染防治协同控制。
煤炭领域: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工业领域:钢铁、建材、化工等企业需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机动车船领域: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的发展,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船,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扬尘领域: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防治扬尘污染。
农业领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鼓励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
(二)最新政策解读
2023年12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作重点和行动举措:
1.目标设定: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
2.重点区域调整: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从“2+26”城市扩为“2+36”城市,优化调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3.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调交通领域的绿色低碳转型,推动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4.多污染物协同减排:通过深化移动源污染治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强化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
5.政策支持:通过财政、税收、价格等政策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如推广绿色金融、完善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等。
(三)法律责任
1.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政府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企业责任: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新法将噪声污染定义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不仅包括“超标”情况,还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的噪声纳入监管范围,解决了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的监管空白问题。
扩大适用范围: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了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同时将一些仅适用于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
(二)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建设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明确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并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
扩大噪声标准制定主体范围: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针对振动问题,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三)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明确目标考核评价
纳入政府考评: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评体系,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细化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约谈与整改: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实施约谈,并要求整改,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
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对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民用航空器等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要求地方政府组织调查评估、责任认定,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
(四)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
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求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评,并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
建筑施工噪声: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
交通运输噪声:基础设施选址需考虑噪声影响,工程技术规范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加强对地铁、铁路、民用航空器等噪声的防控。
社会生活噪声:鼓励减少噪声的行为习惯,预防邻里噪声、室内装修噪声等,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娱乐健身活动的管理责任。
(五)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
娱乐健身噪声: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活动需遵守音量、时段等规定,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产生过大音量。
室内装修噪声: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商业经营噪声: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六)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防治合力
协调联动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职责,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
(七)加大惩处力度,优化处罚措施
增加处罚种类:增加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行为的处罚。
责令暂停施工: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提高罚款额度:加大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明确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的权利,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公众参与: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修订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为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更全面、更科学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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