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丽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江市医疗保障制度筹集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2025年版)的通知》(丽医保〔2024〕54号)文件精神:“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就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全省统一为6000元;居民在普通门诊就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由于职工医保(包括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新农合参保人员都纳入门诊保障范围,为避免符合政策的优抚对象重复享受政策,永胜县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从2025年起停止发放。
二、保障原则
遵循“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让优抚对象在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获得更多优待。
三、适用对象
持有我县户口并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5类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
四、保障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1.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
2.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3.无工作单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待遇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由所在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医疗补助。
(三)医疗优待: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五、新老政策的差异
老政策:在乡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给予200元的门诊医疗费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补助除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用医保卡外,每人每年拨付门诊补助金(一级至四级3000元,五级至六级2000元)到个人银行账户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不再报销其他门诊费用。
新政策:取消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补助。
六、政策执行时间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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